为【wéi】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【sǐ】亡抚恤待遇,保障职工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,制订本规定。
一、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,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:
(一)新年放假1天;
(二)春节放假3天;
(三)清明节放假1天;
(四)劳动节放假1天;
(五)端午节放假1天;
(六)中秋节放假1天;
(七)国庆节放假3天。
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二、职【zhí】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,可享受带薪年休假,按照《职工【gōng】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职工本人结婚,可享受婚假3天。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【de】,可根【gēn】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。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。
四、职工的直【zhí】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,给予3天丧假。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,经用人单位批准,可给予3天丧假【jiǎ】。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。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。
五、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、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》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【zhí】行。
六、女职工生育,产假98天,其中产前可以【yǐ】休假15天。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【tiān】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。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,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;在子女3周岁以内,父母(男女职工)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。
鼓励各地、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、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。
七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【qī】生育一个子女期间,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,一【yī】方年满60周岁的,其子女(职工)即可享受护理假,每年5天;患【huàn】病住院治疗的(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、住院证明等材料),其子女(职工)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。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,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,鼓励【lì】用人单位参照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(职工)休护理假。
八、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产假、奖励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、护理假期间,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【guī】定支付工资。
九、婚假、丧假、探亲假、产假、奖励假、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;育儿【ér】假、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,原则上不超过【guò】2次。
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的,均不另加假期天数。
十、职工(含退休人员)因病或非因工死亡,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。
参【cān】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,按照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【yù】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21〕18号)等规定执行。
职工在职死亡,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,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〔2021〕18号文规定标准支【zhī】付。死亡时所在【zài】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,应当以【yǐ】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〔2021〕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。
职工在职死【sǐ】亡,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,职工家属可以参照【zhào】上述标准,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。
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十一、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【chǎn】经营状况,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,给予职工优于【yú】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。
十二、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【yǔ】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及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与之建【jiàn】立劳动关系的劳动【dòng】者。
十三、本规定自12-03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,按照新规定执行。
政策解读: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〈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〉的通知》政策解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