粤人社规〔2024〕9号
各地级以上市、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【yè】生“三支一扶”计划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21〕32号)、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粤办发〔2018〕11号)和《中共广东省委关【guān】于实施“百【bǎi】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》(粤发〔2022〕20号)精神,现将高校毕业生“三支一扶”计划【huá】招募规模和“三支一扶”人员补贴标准通知如下:
一、高校毕业生“三支一扶”计划招募规模。为深入实施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”,推动新一轮人才【cái】下乡,我省每年招募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、支农、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志愿服务,服务期为2年。
二、我省“三支一扶”人员补贴标准
(一)“三支一扶”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。我省“三支一扶”人员工作生活补贴【tiē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600元。其中省财政承担2100元,地级以上市财政统筹县(市、区)财政承担1500元,服务单位可根据实际为“三支一扶”人员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【yù】,为“三支一扶”人员提供交通、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,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。
(二)“三支一扶”人员社保补贴标准。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88元标准给予“三支一扶”人员社保补贴,各地按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有关【guān】规定统筹市、县【xiàn】财政补足单位缴纳部分。各地级以上市或县(市、区)“三支一扶”办将省、市、县(市、区)统筹缴纳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汇总后,按月足额集中统一【yī】为“三支一扶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,并按国家、省和市规定的企业职工社【shè】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进行调整。
(三)其他补贴标准。由省财政承担“三支一扶”人员每人每年1000元交通补贴、在岗服务满六个月的3000元一次性安【ān】家补助以及服务期间每人3000元能力提升专项计划补贴。鼓励各地为“三支一扶”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、重大疾病、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【yè】保险及住房公积金。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岗前、在岗和离岗前培训工作,各级【jí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【diào】“三支一扶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行业培训,确保“三支一扶”人员每人每年培训天数不少于5天。
中央财政补助部分,统筹用于省级财政承担支出。
三、有关要求
(一)各级财政部门应在【zài】收到上级“三支一扶”补助资金30日内,连同本级【jí】财政承担的“三支一扶”补助资金,及时分配并拨付至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
(二)各地级以上市及有关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月支付在岗“三支一扶”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并为其购【gòu】买社会保险,按要求发放交通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等,及时组织【zhī】培训并支付相关费用。
(三)各地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【dìng】,做到专款专用,确保“三支一扶”人【rén】员工作生活补贴等资金按时足额发放,有效保障其权益。
(四)“三支一扶”人员在服务期间终止“三支一【yī】扶”服务【wù】的,从省“三支一扶”办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,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。
(五)因“三支一【yī】扶”人员中途退出未能支出的中央和省级专项经费,可用于“三支一扶”人员慰问、培训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、公积金及下一【yī】年度“三支一扶”人【rén】员生活补贴、社保补贴、交通补贴、一次性安家费及培训费用等。
市级和县级要严格落实本级支出责任,不得利用省级未使用资金冲抵本级应承担的支出责任。连续两年仍未使用【yòng】的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如国家调整相关补贴标准,我省适时调整。12-03至印发之日参照【zhào】本通知执行。
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
12-03
政策解读: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【shè】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校毕业生“三支一扶”计划招募规模及“三支一扶”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》政策解读